獎助學金基金會專區

校友傑出成就獎選拔辦法

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訂定

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正

 

一.宗  旨:為獎勵母校歷屆校友,對國家及社會有具體特殊貢獻或成就者,藉以樹立校友楷模及發揚南一中精神。

二.主辦單位:台南市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協辦單位: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母校)

四.舉辦次數:每屆理監事會與辦一次為原則。

五.表揚地點:母校(台南市民族路一段一號)

六.表揚類別及標準:

  • 經建科技類:從事經濟建設、科技研發有特殊貢獻者。
  • 學術教育類:從事學術或教育研究績效卓著者。
  • 政治行政類:從事政治活動或公共行政有特殊表現及具體事實者。
  • 社會服務類: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 藝術文化類:從事藝術創作或文化建設有傑出表現者。
  • 專業服務類:從事專門職業有特殊貢獻者。
  • 企業經營類:從事企業經營有相當成就表現者。
  • 其他類:未屬上列各項之傑出成就或特殊貢獻者。

七.推廌日期:於舉辦當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通訊以郵戳為憑)

八.推廌方式:推薦人應詳實填載推薦書,推薦之方式為:

  • 由本會理、監事或各校友推薦之。
  • 由母校師長或各處室推薦之。
  • 由校友會各縣市聯絡處或各屆同學會推薦之。
  • 由服務單位首長推薦或自我推薦。

除前項情形外,初審委員得以公決方式進行推薦。

九.選拔方式:

  • 初  審:由本會理監事與侯補理監事擔任之。
  • 複  審: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通過,聘任複審委員13~19人,理事長、獎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母校校長為當然委員,理事長並兼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盡量避免與初審委員重複。
  • 審查表決:初審或複審委員應按表揚類別,逐一審查之,但表決時,遇有其所推薦之被推薦人時,應自行迴避;表決時,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為可決,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
  • 保  密:初複審委員均有保密之義務,對於互間開會時之討論,均不得外洩。

十.初審及複審規則:

(一)初審部分:

  • 校友會秘書組依收件序號將各被推薦人資料彚整,如非校友應立即剔除,如有不齊不備而可以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 被推薦人之類別依其自填,如未自填或顯應列入另一類者,由初審委員公決以決定應填類別
  • 被推薦人資料顯有不實,或成就顯難以傑出相比較,或人品不佳者,初審委員應依公決予以剔除。

(二)複審部分:

  • 經初審通過之被推薦人如經查屬不願接受表揚者,應即予以剔除。其係不能接受表揚者,複審時應予以慎重考量。
  • 複審委員得成立若干小組,就進入複審之被推薦人資料詳予查證,及為必要之剔除或補充。
  • 複審時應就被推薦人逐一加以討論,凡有爭議事項應經反覆論辯後,表決之。
  • 敍獎傑出事蹟,複審委員應推派專人整理之。

十一.表揚名額:每類一至三名,如未達表揚之標準者從缺。

十二.表揚方式:於當年校慶活動期間公開表揚,並頒發當選證書壹幀及奬牌一座以資鼓勵,其具體事蹟刊登於母校校刊「竹園岡」與專輯或報章等刊物廣為顯揚。

十三.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歷屆傑出校友

畢業年份:民國六十三年畢業
畢業屆數:光復後第二十九屆
加入校友屆數:第十三屆
出生日期: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五日
畢業年份:民國六十六年
畢業屆數:光復後三十 二屆
加入校友屆數:第十 四屆
出生日期:48.07.04
畢業年份:
畢業屆數:第一屆
加入校友屆數:第一屆
出生日期:民國1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