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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傑出成就獎校友傑出成就獎

陳東璧

國際法學權威,積極服務僑胞,三十六年前即倡議:「台灣前途宜由全體住民公決」誠為先知。
畢業年份:民國四十四年畢業
畢業屆數:光復後第十屆
出生日期:民國二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個人介紹

一、個人介紹 出生:民國二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籍貫:台灣省台南市 學歷:省立台南一中畢業,保送台大法律系(一九五五) 台大二年級肄業司法官特考及格(一九五七),司法官訓練所第四期肄業(一九 六O)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一九五九)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比較法碩士(一九六三)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一九六五)、法學博士(一九六八) 經歷:加拿大Queen’s 大學     終身法學教授(一九七一~一九九八) 加拿大 Alberta 大學     法學助理教授(一九六七~一九七一) Eldon D.Foote          法律暨國際商務講座教授(一九九一) 美國華盛頓大學(西雅圖)     客座法學副教授(一九七一)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     客座法學教授(一九八九)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客座教授(一九九三~一九九六) 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     兼任教授(一九九九~二OOO)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台商張老師(一九九五~二OOO) 大陸「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一九九四~二OOO) 現任:加拿大Queen’s 大學    名譽法學教授(一九九九迄今) 加拿大 Alberta 大學    律師(一九七四迄今) Eldon D.Foote         代表(二OO一年三月迄今) 二、傑出成就與特殊貢獻 (一)述及陳代表的成就與貢獻,必須追溯一段鮮為人知的往事。一九五五年陳代表毅然決然放棄原得以優異成績保送的台大醫學系,而選擇就讀法律,此一絶無僅有的「呆舉」,令全校師生為之嘖嘖稱奇。當時他捨棄人人稱羨的熱門學系,走入法學領域,即是立志要為台灣建立社會正義和民主法治國家貢獻畢生精力及所學。之後,陳代表又於二年級在學期間,以名列前茅之優越成績通過司法官特考,此為台大前所未有之佳績。司法官訓練所第四期肄業,隨即赴美留學,先後獲哥倫比亞大學、耶魯大學法學碩士及博士,旋任加拿大終身法學教授逾三十年。陳代表現為該國名校Queen’s大學名譽法學教授。 (二)陳代表係加拿大國際和比較法權威學者,專研中國大陸法及兩岸法律關係達三十餘載,且具豐富的實務經驗。他曾與大陸法律界有深厚的合作經驗,一九八六至一九九一年間在加拿大政府鉅額資助下,領導加國專家協助大陸「國務院法制局」從事經濟法改革,無獨有偶,陳代表後又以國際聞名中共法律權威專家,亦即代表加國法學者的身份,連續於一九九四年迄二○○○年,獲中國大陸提名任命為「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三)此外,陳代表在國際法學界曾發表過三十多篇法律相關論文,均刊載於世界頂尖法學雜誌,諸如「美國比較法學雜誌」及「英國國際暨比較法季刊」等知名刊物。值得一提的是,他於一九六五年在耶魯大學研讀期間,即不懼威權,以忠於學術、忠於事實與現實的精神和勇氣,為文撰述「台灣國際法律地位」論文,並刊載於「菲律賓國際法雜誌」。該篇論文主張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公決。此一思維理論拂逆了當時的蔣家政權,遭列入政治黑名單,被摒於國外二十七年,有家不得歸。是幸是不幸。是對或不對?自然有歷史給予公評公斷。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陳代表三十六年前所持此一觀點,如今儼然成為思考台灣前途的主流意識。拜台灣民主化之賜,陳代表容或有幸,由昔日政權黑名單份子竟成為今日駐加代表。旅加期間,陳代表自一九七四年起即兼職擔任加國律師,為國人 (四)首任榮任該職者,數年前我國在加拿大發生之福明輪案,陳代表曾擔任我外交部所聘加拿大律師團之國際法律顧問,協助圓滿了結該案,使我船員順利獲遣回國。 (五)早年陳代表亦曾受加拿大台灣同鄉會之聘任義務法律顧問,主動為僑界同胞服務,默默奉獻,深獲好評。更重要者,以往的同事和學生有不少在政府及智庫身居要職,其當年與加拿大官學界所建立的良好關係,未料多成為今日拓展外交的有力助緣! (六)秉往昔豐富之學經驗及深厚良好人脈關係,陳代表雖僅上任八月有餘,其嶄新的改革作風,已帶給駐加代表館處一片新氣象,而陳代表亦將以此為試金石,積極朝更深入,更有創意的方向努力,作更具突破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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